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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反性骚扰制度出台来源:亿友公益
1.1 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致力于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友好平等的环境,积极防范员工不受工作中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建立反性骚扰制度,对工作场合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不同性别。 2.1 本制度所指的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要求,和其它与性有关的语言或行动。这些行为明显地或暗示性地影响个人的就业,干扰个人工作,或者造成恐吓性、敌视性或令人生厌的工作环境。(附件一:性骚扰的相关定义) 3.1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与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发生工作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理事会、受薪员工、实习生、志愿者、合作者、服务对象。 3.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因与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建立起工作关系后所涉及的一切场景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 4.1 建立工作关系时,签署反性骚扰允诺书(附件二:《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反性骚扰允诺书》),内容包括如下: 4.2 将反性骚扰培训纳入入职培训的基本内容(附件三:反性骚扰培训的基本内容(一)、(二))。 4.3 每年至少有一次与反性骚扰有关的全体培训。 4.4 向社会公开招募反性骚扰社会监督员,监督机构的反性骚扰相关工作。 4.5 定于每年8月30日为机构的反性骚扰日。 5.1 建立内部投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解决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内部投诉(附件四: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反性骚扰内部投诉委员会名单)。 5.2 投诉委员会成员应当秉承尊重受害者意愿、保密、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及时、公平处理性骚扰投诉。 5.3 当指定人员收到性骚扰投诉时: 5.4 内部投诉制度: 5.5 如果投诉中任何一方对机构内部调查渠道不信任,且在投诉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机构可引入作为第三方的外部调查机构。 5.6 外部投诉制度: 6.1 性骚扰投诉人来自本机构内,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警告;不良绩效评估;扣除工资;调离岗位;降级;停职;解雇。 6.2 性骚扰投诉人来自本机构外,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将全力维护投诉人的权益,并协助受害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在投诉人允许,且情节严重,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在行业内通报。 6.2 本机构为性骚扰投诉人提供的补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获得口头或书面道歉;协助获得经济补偿;合理的带薪休假期;必要的心理援助、医疗和法律支持。 7.1 反性骚扰委员会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基于报告内容,机构将评估此制度的有效性并完善制度。 8.1 本制度于2018年8月30开始生效。 下一篇: 2017年亿友公益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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